第一财经日报
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已经存在20年了,然而无相应法律进行规范,这就造成各级人大无法将其纳入预算进行审议和表决,上级政府无法有效统计和管理,银行等债权人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完全保证,从而怪相环生。笔者用“超生子女”、“盲人摸象”来形容这一长期存在的扭曲现象。
“超生子女”无法纳入正式管理
我国《预算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“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,不列赤字。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,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”。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务的出现,就类似于“超生子女”了。
然而,计划生育法律远比《预算法》健全,计划生育法律规定,超生小孩的家长应该接受罚款,并办理户口,把“计划外的小孩”纳入正常的人口管理。而《预算法》只规定地方政府不得生出“债务”这个“计划外的小孩”,却没有规定,“债务”生出来以后,应纳入人大审议和预算管理,形成了新的问题:
第一,各级人大并不掌握地方政府债务的信息,也无法进行审议。笔者查遍2013年初全国所有31省于“两会”期间公布的《关于2012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1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》,竟然没有一个省份在预算报告中公布该省的债务余额,只有四川省在预算报告中非常隐晦地提了一句:“2012年政府性债务率为0.76。”至于未来借债打算,那就更不可能披露了。
从预算管理的角度来看,既然各家地方融资平台举借债务的资金从来没有报经人大批准,也没有纳入预算管理,钱用到哪里也无从知晓,将来出现违约,凭什么要求政府承担连带责任?
第二,社会公众更加不知道地方政府债务的相关信息。作为上海财经大学《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调查》课题组成员,笔者从2009年至今,连续五年对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进行调查,调查方法包括查找正式出版的年鉴、出版物、政府及财政部门在其网站公布的各类报告,以及以挂号信形式向各省政府信息公开办、省财政厅(局)依法申请债务信息公开,从来都得不到地方政府具体的债务信息。
一些省份向我们课题组提供的“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及用途”等信息,只是冰山一角而已——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已超过10万亿元,而地方政府债券余额也就1万亿元左右。
监管统计犹如“盲人摸象”
由于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什么是“政府债务”和“政府性债务”,各级政府在统计时,统计口径是五花八门,必然造成统计结果大相径庭。
首先,从地方本级政府的债务管理角度,财政局、开发区、城投公司和地方融资平台的行政级别都是相同的,没有法律依据,财政部门根本无法掌握融资平台和城投公司的负债信息,更别说把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了。
其次,从中央的行业监管部门角度,财政、审计、人行、发改委、银监等都各管一块,但似乎没有牵头部门。有的部门只统计县级以上的政府债务,有的部门只统计地方融资平台的银行贷款,有的部门只统计债券。由于没有一个部门能精确统计地方政府债务,最后只能依靠国家审计署了。
2011年以来,国家审计署的大规模债务审计已经是第三次了。2011年债务审计时,全国动用了4万多名审计人员,查了3个月。显然,地方政府债务的科学管理、规范管理,要靠审计署这种连年的“运动式执法”是不科学的,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事后管理,不利于防范风险。
第三,由于缺乏法律依据,债务的概念不清,在统计时操作性差,容易引发争议。例如银监会建立了1万多家地方融资平台的“黑名单”,进入名单的地方融资平台则被严加监管。
对此,不少企业叫冤和反对,例如江苏国信集团曾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大幅启事:“我公司不是地方融资平台”;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杨琨在2011年陆家嘴论坛公开反对“融资平台”的提法:“过去在经济学领域里面好像没有(融资平台)这个概念,不知道银监会怎么发明了这么一个平台。银监会在部署我们检查的时候,我们都有点不知所措,因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里没有这个科目。没有所谓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。”
第四,近年来地方融资平台在融资方面的金融创新频频,例如通过BT方式(建设—移交)、以中小企业债券的方式以及通过私募进行融资,令监管部门防不胜防,在一定程度也导致债务统计失去准确性。
另外,从预算理论的角度来看,一些部门和专家对债务的统计和认识可谓是错误百出。举个例子,某上级部门认定一家公司的债务有10亿元,实际上这家公司借债是为了建经济适用房,就在上级部门核实该公司欠债10亿元的同时,该公司已经把经济适用房卖给老百姓了,此时这个公司不但一分债务都没有,还略有利润。
在这个例子中,债务核算不清的根出在:在债务管理上,许多人都以经常性预算的方式来管理(和评价)资本性预算,可谓是谬以千里了。试想,借债吃喝玩乐和借钱盖房子是一回事吗?前者是败家子,用掉的钱再也还不回来了;后者是投资,把房子变现以后,不但能还债,还有可观的收益呢。好在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把这个问题想明白了,开始试编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了。
写到这里,我不禁要问,一些国际投行专家老是对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务忧心忡忡,他们学过财政学吗?不会连财政预算的基本概念都不懂吧。
总之,我国在城镇化建设中出现适度的地方政府债务,这本是无法厚非的,绝不能一禁了之。纵观地方政府债务引发的种种乱象,归根到底是违规借债现象已经常态化了,而无适用的法律进行规范,反而扩大了债务的风险。
中央政府应尽快承认地方政府借债的合理性,推动隐性债务显性化、合法化。只有债务的合法性解决了,科学化管理政府债务才有实现的可能。
(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副教授)


